鲁工美院办字〔2014〕7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,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、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、教育部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,是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、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监督的活动。
依法设置学校内部审计机构,实行审计监督、评价制度,是为了实现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职能,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,加强廉政建设,完善内部管理,保护学校合法权益,防范风险,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第三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,在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、控制制度,对校内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,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。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
第四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,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,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,必要时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协助工作。
第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要求,组织、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有益于业务水平提高的培训;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,加强业务联系与交流,总结、推广先进经验;学校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。
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,恪守职业道德,严守审计纪律,做到依法审计,忠于职守,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,廉洁奉公,保守秘密。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,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。
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
第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:
(一)财务收支预算的制定、管理、执行和决算的编制及上报。
(二)各项教育事业费、科研经费、专项经费、银行存、贷款业务、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。
(三)学校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,学校事业基金、专项基金、勤工助学基金、各项收费、捐赠、融资资金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(四)学校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。
(五)对外投资项目和校办企业项目。
(六)基建、修缮项目。
(七)办学效益、经济效益的分析、评价。
(八)校内及各单位、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。
(九)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(十)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。
(十一)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。
(十二)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。
第九条 审计处参与学校各类招标活动;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科研经费、经济合同等需要审签的事项进行审签。
第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、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调查。调查的结果向分管校领导或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,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一条 对校内相关部门、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审计咨询服务。
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,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。
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要求,起草、制订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;及时做出工作部署,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;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,具有下列主要权限:
(一)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,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计划、预算、决算、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、资料。
(二)审核凭证、报表和决算,检查资金和财产,检测财务会计软件,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。
(三)参加学校财经、内部管理、招(投)标、预算分配等方面的会议,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。
(四)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,并取得证明材料。
(五)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犯财经法纪和损失浪费的行为,或阻挠、妨碍审计工作,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,经分管校领导同意,可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,如封存帐册、资产,禁止付款等。
(六)提出改进管理、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;对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提出纠正、处理意见;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有关人员,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出经济处罚意见或移交纪检、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。
(七)监督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
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,结合本校实际情况,拟定审计工作计划,提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第十六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,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;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、就地审计和其他审计方式;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,可进行全面审计、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,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。审计事项涉及的部门或个人应积极协助、配合,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,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的工作规范要求,编制审计工作底稿,取得审计证据。
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,出具审计报告,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;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,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,逾期即视为无异议;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,必要时可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;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并予以执行。
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向分管校领导提出,校领导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在2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;被审计单位对校领导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,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。
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,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。
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,应当建立审计档案,按照规定管理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情节轻重,审计处可提出警告、通报批评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等建议,报请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处理:
(一)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、凭证、帐薄、报表、电算化会计信息、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。
(二)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,抗拒、破坏监督检查。
(三) 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伪造、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。
(四) 转移、隐匿非法所得的财产。
(五) 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。
(六) 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决定而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。
(七)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。
上述所列各款行为若构成犯罪的,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,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学校纪检、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:
(一) 利用职权,谋取私利。
(二) 弄虚作假,隐瞒事实真相,徇私舞弊。
(三) 玩忽职守,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威尼斯7798cc内部审计工作规定(鲁工美院字[2003]25号)停止执行。